首先它无法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,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讨价还价,把法庭当作生意场。法官近似于“和事佬”的角色,这和法律的严肃性是不相容的。第二,法律强调“公正”,以事实为基础,对就是对,在法律面前不应该有“我错了,但可以商量,不要伤了和气”这种观点存在。而许多当事人却是以“调解”来逃避责任,因为在调解中,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解决而不得不作出让步。这和法律的公正性相抵触。因此,有关专家认为“调解”制度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,它在司法实际里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值得探讨。
(《上海法制报》1.12邵锋文)
[值班总编推荐] 用你我的匠心,托举起繁盛的中国
[值班总编推荐] 习近平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市“十五 ...
[值班总编推荐] [社论]
启蒙和审美的双重交响
【详细】
秦嗣德:中国传统水墨艺术的人文语境
劳动铸就中国梦
以高质量网络法治建设助力中国式现代化
手机光明网
光明网版权所有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